Q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山雁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255000元
3315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2)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
160000元,货款已支付,农产品已入库。
(3)销售产品1000件给兴隆公司,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分别为480000元、62400元;同
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货已发,已收齐货款
(4)经股东大会同意,将100件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5)购进的原材料因保管不善发生变质,损失价值20000,增值税款2600元
(6)销售产品800件给昌盛公司,不含税货款价值200000元2b0
(7)收到投资者投入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120000,15600元,
材料入库。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计算该企业9月份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应纳增值税
业务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3150
业务2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60000*9%=14400
业务3销项税额的计算62400
业务4销项税额的计算100*480*13%=6240
业务5进项税额转出是2600
业务6销项税额的计算200000*13%=26000
业务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15600
计算该企业9月份销项税额 62400+6240+26000=94640
计算该企业9月进项税额 33150+14400+15600=63150
计算该企业9月进项税额转出2600
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交增值税 94640-(63150-2600)=3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