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按照上个月实际发放的申报个税 没有发放的不需要申报! 工资表计提可以暂估

我们公司比如7月申报6月发放5月工资 那么7月就是报5月工资的个税。现在做工资的人事提出工资发放和申报个税能在当月同步,也就是接下来8月份申报6月工资和7月工资的个税 这可行吗
请问下,比如说这个月应该报7月的工资个税。但是7月工资不能及时出来。能按照之前6月的工资来报吗?2、做成本时工资表没有出来可以先按6月工资表来做成本到时7月的工资表出来再调整可以吗?
老师,6月的工资7月发放,我出报表时就是按照发放日期做的,7月工资做的6月报表里边,这样是可以到吗?
老师,公司6月份工资个税申报和实际发放不符怎么调啊?情况是这样:6月份工资在7月初先申报了个税(1万),后来工资表又做了调整(个税9000),最后按调整后的工资表发了工资,但申报的已经扣款没有做调整,现在应该怎么办?是更正申报退税?还是在7月工资表调增减一下啊?
老师好,我这个月做8月的账,实际发放的是7月的工资,那7月工资的计提分录可以做到8月账里吗?每个月工资表出来的很迟,做7月账的时候没法计提7月工资。
各位老师大家好,公司一直没有成本发票,怎么入成本账,老师指点一下
各位老师大家好,财务三大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以详细解析一下吗,谢谢
老师,我们有个员工10月20号休产假了,我们是11月发放10月工资,10月工资扣11月社保。她休产假后,公司还继续给她买社保至明年4月份,单位部分公司承担,个人部分她自己承担。我们领导让从她的10月工资里面预扣12月至明年4月份社保个人部分。由于大病医疗保险我6月至12月漏申报和缴纳,我这个月补申报和补缴纳了,所以她的10月工资预扣的社保个人部分,少扣了6-12月大病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元(每月1元),记少扣了明年1-4月的(4元)。我是不是得让她下周一把这7元+4元=11元再转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上?
公司建了个充电站,需要先给充电桩交电费,有客户给汽车充电后,我们再确认收入结转电费成本,那预充的充电桩 电费 记在哪个科目下呢
公司建了个充电站,需要先给充电桩交电费,有客户给汽车充电后,我们再确认收入结转电费成本,那预充的充电桩电费记在哪个科目下呢
老板吃饭的餐费发票。他自己付的钱。这种。可以做 报销款吗
在四线城市做会计大概有多少钱?
老师,公司出售自产的大豆,属于免税农产品,大豆的成本没有成本发票,但实际发生,汇算清缴还用调增吗?
老师,安徽的会计继续教育在哪?
应收账款多长时间收不回来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意思是比如我现在不是应该申报7月的工资表吗?但是7月的工资表没有出来。能不能先依照6月的工资表数据先申报,后面有出入的再更改或者怎样?
还有就是我这里打算算成本,但是工资这块没出来,数据就用6月的数据先核算大概成本等数据出来再调整数据
你上个月没有发放工资 不申报工资个税 什么时候发放了次月申报
但是不是每月要做成本吗?
每个月做成本按照计提的工资做 但是没发放 不申报个税
那你的意思说比如我一次性年底发放一整年的工资其他月份都可以不用申报,就发放工资那个月来一次性申报了
是的!你的理解正确!
7月的工资现在8月底需要发放,现在肯定需要申报7月的工资啊
但是现在7月的工资没有及时做出来每月申报不是在15号之前申报个税吗?
8月发放工资 9月份申报个税!
工资肯定要发放,只是要迟点。工资表在25号出来30号发放。那需要申报工资啊
你是不是说错了。8月发放工资,9月申报?你确定没毛病?
你去翻翻个人所得税税法
比如说8月底放7月工资,8月15日前申报7月个税,然后8月底再发放7月工资。这样操作不对?
不对! 7月的工资是8月发放的 在9月份申报
想问的是如果在8月15日之前7月工资没做好,能否先用6月工工资表数据先申报。后期再调整?
你还是没明白! 个税申报按照发放为基数!
确实不明白,现在越搅越晕。
单位代扣代缴
你的基础知识很乱 不愿意看文件就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那请问下,单位申报个税是怎么操作的。就比如说8月发放7月工资,单位不是应该在8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8月底发放员工7月的工资有问题。一直都是这样的,难道说公司应该在8月底给员工发放7月工资,然后再在9月什么时间申报7月员工工资?请老师帮忙解答下,确实跟实际操作相差甚远,你说的个税我看了。
基础知识乱不乱先不说,现在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说明没有解释透彻
刚刚也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老师给出的解答跟你这边给出的答案刚好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