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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税务上分别怎么处理,有什么不同

2021-08-14 07:2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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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07: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较大,税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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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229 追问 2021-08-14 07:52

能举个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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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14 08:43

 例: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费用,即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0,最终,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为24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598290.60 [(3100000-2400000)÷1.17]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01709.40 [(3100000-2400000)÷1.17×0.17]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    20341.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88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差额缴纳增值税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减去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后,须缴纳增值税,而上面的融资租赁资产的核算金额正好是价款本金,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营改增”的售后回租销售额,据此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方即出租方要扣除融资租赁资产价款本金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接上例,假设A融资租赁公司就此一项业务,每个次年的1月末,计算增值税税负=20341.88÷(620000-20341.88)=3.39%,超过3%,在该公司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后,即可收到退回超过3%部分的增值税款,即(620000-20341.88)×(3.39%-3%)=2338.67(元)。     借:银行存款 2338.67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23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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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这两者本质,它都是具有融资性质。售后回购是现在卖出去了,后面把它买回来,售后回租是后面把他租回来。
2022-06-01
您好,承租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部分,在回购期间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售后回购利息支出 贷:合同负债
2024-04-08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产成品等科目。 确认收到价款应收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分摊 融资租赁,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营业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用等科目。 在经营租赁下,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租赁费、营业费用--租赁费、管理费用--租赁费等科目。 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21-09-04
同学您好, 一般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一般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202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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