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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不同于法律)的事项有哪些?(10项以上)

2021-11-0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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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不同于法律,具体指什么?公司章程需要在《公司法》的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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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不同于法律,具体指什么?公司章程需要在《公司法》的框架内
2021-11-08
同学你好,(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限制其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六)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七)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股东向公司主张查阅会计账簿的,不应当认定为有“不正当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取红利、认缴新增资本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决议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十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 《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五)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70条第1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提出购买请求的行使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二十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十九)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三十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十四)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十六)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期限 《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十八)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4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三十九)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四十)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十一)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所依据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十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1-11-14
你好   董事会每年召开的次数是不固定的,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且需要在会议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其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那些?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综上所述,董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董事会议的召开都需要在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且需要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董事会议,董事会议才能如期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022-11-21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是指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殊责任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那么这些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意味着股东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是仅仅以所持有的股份为限。这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2023-11-17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否可以选聘经理,这个书上没有没有明确说明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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