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这个一般当时没有填写就是自动放弃了

老师,税局让我们公交房产税,房产证还没办呢,还要给别的公司开开房屋租赁发票,请问我应该先干嘛?
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什么不能对抗丙?
企业中产生的装卸费是否应纳入企业中为国家缴纳税费吗?
老师,现在都是电子发票了,我们收到电子发票,需要按照发票号码登记电子台账吗?因为电子发票不是容易重复报销么?
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什么不能对抗丙呢?
老师说电商的账务都是怎么处理的,什么时候确认收入,还有平台佣金等等,都怎么处理
抖音来客当月确认费用和收入,下月来发票,是不是来发票直接把发票放已经做账的后面,9月做账,10月来费用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乙企业(白酒制造业)持有丙企业30%股权(权益法核算),2024年丙企业净利润200万,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两企业均是非上市居民企业,假设乙企业2024年销售收入970万,实际发生广告费200万,则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应该如何调整,为什么答案的销售收入是(970+30)*15%,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不应该是用970*15%,上述题干乙企业是白酒制造业,并不是从实股权投资的企业,为什么销售收入要加上分配现金股利的30万
是这种情况,这个公司法人是外面人,临时成为股东,结果突然病故,还没来及变更,就成立一家新公司取代这个没有法人的公司,处于形式,走了10万元在这个没有法人的公司,老师你觉得这个账怎么做
自用自有的房产税是什么时候申报的?
没有啊,我们专管员打电话来说,让我们去填
同学你好 那你就算下一共多少金额然后乘以10%
是用什么金额*10%
一、 基本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 相同点 1. 适用计税方法相同。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不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2. 抵减方法相同。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允许的加计抵减税额,并直接抵减应纳税额。抵减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可以理解为是直接减免税性质。 3. 纳税人行业基本判断标准相同。均以适用行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判断是否属于适用行业的纳税人。在销售额取数标准上均按照设立时点的前后分别判断:之前设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取数,期间没有销售额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之后设立的,以新发生的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取数,具体取数还有一些细节规定,应当需要注意,比如,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按规定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等。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规定,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统一了总分机构的政策适用。 4. 适用截止期相同。均属于期间性政策,适用截止期为2021年12月31日。届时未抵减完毕的余额不再抵减。 5. 涉外业务处理相同。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 申报方式相同。均需自行判断后符合条件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方可享受,并需通过填写申报表附例资料,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三、 不同点 1. 适用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不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生活服务纳税人。尽管服务的具体范围均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不是按照统计局的分类标准执行),但前者按照四项服务合计数判断,后者仅按照生活服务一项判断。 2. 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不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4月1日,加计抵减15%政策执行起始时点为2019年10月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时段内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不受后续加计抵减15%政策的限制。需要注意竞合关系的处理:一是同时适用两项政策的竞合选择。2019年10月1日后,纳税人当既有四项服务销售额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又有生活服务并符合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可以按照择优原则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二是与差额征税的竞合选择。如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此时可以据实通过测算比较,按照有利于减低税收负担的原则选择适用相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