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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关于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归属的问题,以及善意第三人,我有点糊涂了,分不清楚了?请老师解惑?

2021-12-06 08: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12-06 08:47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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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944 追问 2021-12-06 08:49

那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和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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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6 09:19

根据合同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对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无权处分人使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或者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为了保护其交易安全,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物权归属第三人,依据: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标间地阿里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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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2021-12-06
你好,丙与乙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无论是否低价,都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2024-09-19
《民法典》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该条文表达的意思是:动产抵押的,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出卖的方式转让了抵押的动产的,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抵押权人对该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归于消灭,该三个条件是: 1.转让该动产是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2.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 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买受人构成正常买受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后,可以就该动产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2-11-15
同学你好!我看下资料先
2022-11-16
您好!理解正确,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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