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没有什么风险,是正规正常的流程
你好,老师 业务是这样的: 我是新疆的公司,在内地发生采购商品业务,与内地商家发生正常业务,开票,收合同,公账上支付款项。这个应该是没有税务风险的吧? 现在要用新疆公司名称给内地另一家公司发生商品采购业务(我是产品供货方,对方是收货方),计划签订合同,开发票,公账上收付款项。 这家公司不愿意,说是有税务风险,这个我不太明白
老师,比如一家公司要支付租金,房东为了不用交税,拿了自己名下的一些公司来接收租金,同时也用这家公司来与我们公司签订合同,每个月我们会正常打款到房东给的这家公司里,对方也给我们开票,开的是房租的发票,这个业务对我们公司有风险吗。
由于老板需要开展新项目租用新场地,用他为法人的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代为进行新场地投标,所以现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支付租金,接收发票的都是这家企业,这笔业务应该如何做账或处理,收到的发票(专票)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项目跟公司从本质上没有关系,只是借由了公司的名头签合同,交租金,相对应的也由公司接收发票,场地是新公司的,要单独成立公司,但是由于新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投标,所以用了这家公司。现在对方只认投标公司,所以只与这家公司签合同。
由于分公司在开办期初证件未办理清楚,总公司代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业务是分公司在租的,并且后期也是由分公司支付款项。销售方按签约主体把票开给了总公司。有两个问题:1、付款方与发票收款方不一致,即实际业务发生者分公司付款,合同签约方总公司收票,这样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处理?可以签订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付款的协议吗,这样处理税务上是否认定为正常?2、签完协议,收票方(总公司)是否可以正常入账作为费用,与分公司挂往来。
老师你好,我们有2家公司,一家是建筑劳务公司,一家是商贸公司,我们公司和甲方(总承包)、还有一家卖模板的公司供应商,这批模板从供应商那边运过来以后,有二次运到另外一个工地上去了,另外的这个工地承包方是同一家,现在这第二个项目上要给我们公司付模板的材料款,但是我们公司没有进项发票,只有一份模板采购合同,我们商贸公司的给第二个工地的承包商销项发票应该开不了咋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