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下面我们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例题为例,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B. 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免税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一次居住不超过30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D.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规定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B 【解析】选项B,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所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并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

这句话是怎么理解呢?第三点,无住所居民个人是高管,请举例子说明,谢谢
这句话是怎么理解呢?第三点,无住所居民个人是高管,其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一致。请举例子说明,谢谢
老师,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电梯销售、维保和安装业务,现在有一项业务是有三方:开发商、施工方和销售电梯的公司我方,我公司同施工方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协议,我方给施工方开具13%的电梯专票,施工方给开发商开具9%的工程款发票,施工方要扣我3%的管理费和2.5%的所得税,将来会返我10%的税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这笔业务要怎么理解?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扣管理费和所得税税点及返税点这些先后顺序怎么操作我公司最合理?谢谢老师
老师 这两句话该怎么理解啊,怎么感觉有点矛盾 第一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二句: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两句话能否理解为: 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B公司,A公司的签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A公司可以以“签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对抗B公司 但是B公司收到这家汇票后再背书给C公司,虽然A对B 的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B背书给C , 或者老师可以举更恰当的例子吗?
老师,请问股权变更提交专管员后被退回,提示指标:指标: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数据校验:审校操作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财务报表的营业总收入与金三系统的《申报明细查间》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存在差异,由被投资企业做出合理性情保玩说9明,再核岗所行审构后,审核通 无法出具合理性说明,审核不通过,需纳税人自行修正财务报表后重新进行资料报送。这是什么意思呢,需要补充什么资料,谢谢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5年的账是代理记账公司做的,做的比较乱,我不打算用代理记账做的账,我打算自己从头做,但是在12月底前出不来数据,所以现在我把收入弄对,保证增值税是对的,其他的数据就先代理记账会计按她的数据申报第四季度的税费,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正确的数据填进去,这样的话,我自己做的25年的报表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是一致的,但是我的报表和25年代理记账做的申报税费填的的每个季度的报表不一样,这样没关系吧?
怎么区分纯劳务分包 和工程服务
一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吗
老师政府基金预算单位的银行利息,要交财政嘛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25年成本数据要在26年3月才能弄出来,成本发票要在26年才开,25年的成本款也是在26年付的,这样的话,这张26年开的成本发票可以在25年税前扣除?
分包方包工包料 包一部分辅材 大部分是劳务 这种开劳务费发票还是工程服务
建筑公司 成本发票里面必须是材料占比最大么 我们是工程公司基本上成本发票都是劳务费 这样合理吗
家纺类,只有人工裁剪,包装类的加工,那税负率大概多少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对公户吗
老师你好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木材公司,从农民手上收购木材然后销售出去,收到农民代开的木材发票,这个能抵多少个点的增值税呢?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辛苦你参考一下理解的呢
还是不能理解到。我书本写的是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的情况,他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那么请问“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是个什么计算方法?
你好,所谓的那个其他无住所居民不同就是你书上那个不是高管那个呢
《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你可以参考一下官方税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