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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接了一个项目,现在对方公司有些采购及维修费用帮他们代付,事后他们给回钱。并支持一定的劳务费,那应如何做分录?

2022-01-01 23: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1-01 23:55

你好,你是说这个劳务怎么做吗?还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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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459 追问 2022-01-01 23:59

全部,要怎么样才能体现到这些代收代付款同收取了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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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1-02 07:36

代收代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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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459 追问 2022-01-02 08:40

那收到的劳务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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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1-02 08:43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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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是说这个劳务怎么做吗?还是哪些
2022-01-01
发票开给你们了就是自购了
2025-08-12
同学,你好 不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024-08-12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为代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是具体分析: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一般规定和国际税收惯例等,如果服务提供方(即实际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在国外且服务地点在国外),那么其所得通常不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为其机构场所不在中国境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形成机构场所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或类似营业代理人等情形),并且服务的发生地(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所以从所得税角度,一般不涉及中国税务机关对其所得的课税权,也不存在贵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 增值税方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所以,对于国外的服务提供商在国外提供的监理服务,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应税范围,贵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过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和考虑: 1.如果与国外当地的法律或税收协定等存在特殊约定或冲突,可能会对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产生影响。 2.如果在支付服务费过程中,存在一些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事实上构成了服务接受方或服务消费地在境内等特殊情形(比如虽然服务在国外完成,但合同约定了大量境内的后续配合义务、服务成果主要是为境内主体使用等,但从描述情况看不太符合这些特殊情形),则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
2024-08-12
您好 请问原来给甲方做过相关工程吗?
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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