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2019年6月1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1000000股,根据资料编制相应会计分录。1、支付价款1000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500元。款项均已存出投资款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2、2019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a上市公司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00元3、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8600000元4、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400000元5、2020年3月20日a上市公司宣告发放2019年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计算确定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为800000元6、甲公司收到上述股利7、2020年5月31日,甲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全部a上市公司股票,价款为12100000元8、月末计算并确认该项业务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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