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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转让二手房在税务上都有哪些政策文件呢?可以列示一下吗~最好也包括最新的优惠政策

2022-01-11 16:4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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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16:55

一、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以及销售购买时间2年(含)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7%(市区7%;县城、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3%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2% 1、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者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计税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的差额×20%; 2、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3、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用房,免征。 4、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 33号 四、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 五、印花税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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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以及销售购买时间2年(含)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税额×7%(市区7%;县城、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3%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额×2% 1、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者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计税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的差额×20%; 2、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应纳税额=住房转让收入×1%; 3、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唯一用房,免征。 4、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 33号 四、土地增值税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 五、印花税 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
2022-01-11
政策查询渠道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山东省税务局官网、上海市税务局官网以及当地政务服务网(山东政务服务网、上海 “一网通办” 平台)查询相关政策。 分公司纳税情况 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办法。但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等特殊情况的分支机构,可不就地分摊缴纳。 增值税:通常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其他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般由分公司在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 账务核算 分公司账务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单独设账簿,财务资料报总公司汇总核算。 人员工资社保 分公司人员工资社保可以由总公司发放及缴纳,但要注意工资、社保、个税申报的一致性,也可由分公司自行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个税在分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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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1.甲方结算是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跟我们成本无关的,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材料等 ,月度结束我们统好账上的工程施工,要给项目部的,他们就能看出有多少差异(实际和财务账上) 2.出纳只是付款,会计做账,往来科目余额月末要统计分析,然后发给各相关部门确认催发票
2024-06-13
1.关于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科目余额的处理 如果您的公司因为购买资产和装修款项未开发票而导致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科目存在借方余额,您可以考虑写一份情况说明,将这些余额转出到相应的科目,并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增处理。 在写情况说明时,建议您详细说明未开发票的原因、时间、金额等信息,并注明转出的科目和调整的依据。同时,您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与账务处理相符,并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要求。 关于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文件作为支撑,建议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以了解具体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2.关于应付账款科目中已停止合作供应商款项的处理 如果您的公司已经与某些供应商停止合作,但应付账款科目中仍存在欠对方款项的情况,您同样可以写一份情况说明,将这些余额转出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写情况说明时,您需要详细说明已停止合作的原因、时间、金额等信息,并注明转出的科目和调整的依据。同时,您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与账务处理相符,并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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