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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9年1月经批准启动硅酸钠项目建设工程,整个工程包括建造新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以及安装生产设备等3个单项工程。2×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新厂房的价款为6000万元,建造冷却循环系统的价款为4000万元,安装生产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0万元。建造期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2×19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付10%备料款1000万元,其中厂房6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400万元。(2)2×19年8月2日,建造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0万元,其中厂房30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2000万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通过银行转账付讫。(3)2×19年10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85万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2×20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0万元,其中,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建造新厂房的价款为600万元,建造冷却循环系统的价款为400万元,安装生产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万元。有关事项如下:(1)2009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付10%备料款100万元,其中厂房6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40万元。(2)2009年8月2日,建造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万元,其中厂房3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200万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用银行存款付讫。(3)2009年10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总计4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6.5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4)2010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万元,其中,厂房3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20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生产设备运抵现场,交乙公司安装。(6)2010年5月10日,生产设备安装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5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分录及数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建造新厂房的价款为600万元,建造冷却循环系统的价款为400万元,安装生产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万元。有关事项如下:(1)2009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付10%备料款100万元,其中厂房6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40万元。(2)2009年8月2日,建造厂房和冷却循环系统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万元,其中厂房3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200万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用银行存款付讫。(3)2009年10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总计4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6.5万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4)2010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万元,其中,厂房300万元,冷却循环系统20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将生产设备运抵现场,交乙公司安装。(6)2010年5月10日,生产设备安装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50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分录及数据
甲企业经批准启动项化工厂项目建设工程。2x22年1月3日,甲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发包给乙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该项工程包括建造新厂房、建造冷却系统以及安装化工生产设备项工程,且三项工程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分别为8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建造期间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2x22年2月2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预付了一部分款项,其中厂房80万,冷却系统20万.(2)2x22年10月10日,工程完工500,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办理了工程结算500万元(厂房400万,冷却系统100万),增值税税额为45万元。除抵扣预付款部分外,剩余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3)2x22年11月12日,甲公司购入需要安装的相关设备,价款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银行存款支付。(4)2x22年12月15日,建筑安装工程的主体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500万,其中,房400万,冷却设备100万。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款500万,增值税税额45万元。银行存款支付。(5)2x22年12月20日,乙公司安装公司的相关设备。12月25日,设备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动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9%、13%。2019年A公司建造一个生产车间,包括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两个单项工程,厂房造价为130万元,生产线安装费用为50万元。A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出包给甲公司,2020年有关资料如下: (1) 1月10日,预付厂房工程款100万元。 (2) 2月10日,购入生产线各种设备,价款为580万元,增值税为75.4万元,运杂费5 万元 (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的因素),款项已支付; (3) 3月10日,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共计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4) 4月16日,将生产线的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 (5) 5月31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取得建造厂房的増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为130万元,增值税额为11.7万元,差额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生产线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5 0万元,增值税额为6.5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厂房、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求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