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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3日,锦州市某厂用200元公款买了40张彩票。开奖后,其中一张彩票中了5万元一等大奖,而且还可参加电视摇奖,将获奖金5万元至100万元。于是该厂厂长袁某便与会计焦某、出纳项某在2010年12月9日赶赴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摇奖现场,摇出了40万元大奖,扣除个人所得税8万元,袁某怀揣32万元的农行金穗卡回到锦州。经袁某、焦某项某三人商量,这笔意外之财被三人私分了。袁某分得19.2万元,拿出3.4万元借给单位用于生产,会计焦某、出纳项某各分得5.2万元,另外分给两个知情人各1万元,请客吃掉2万元,余下的3万元存于项某手中。事情传开后,职工认为,既然是厂里花钱买的彩票,中了奖应归集体所有,私分就是侵占公款。2011年5月10日,袁某等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焦某、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 要求:请问公款买彩票的收益是否应该归企业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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