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22年12月初,A材料账面余额100000元。该企业12月份发生业务如下:(1)10日,购入A材料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000元,购入该批材料发生保险费1000元,发生运输费4000元(已取得运输业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1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运输费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2)20日,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为70000元,支付加工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6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3)25日,领用A材料30000元,用于企业专设销售机构设备的日常维修,购入A材料时支付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为3900元。(4)31日,生产领用A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