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2020年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进口一辆小汽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0万元,关税税率为25%,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取得完税凭证后将小汽车运回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供管理部门使用。(2)向商场销售自产白酒10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82.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6.5万元。(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单位销售自产白酒20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万元,本月收取8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该单位资金紧张,企业本月实际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3.9万元。(4)将自产的10吨白酒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3.25万元。已知该批白酒实际生产成本为1.2万元/吨,最低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2万元/吨,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8万元/吨。(5)生产一种新型白酒1吨,将其全部赠送给关联企业,已知该种白酒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