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问】以下业务会计账务处理:1甲公司2020年5月1日发给乙公司商品5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代垫运杂费为2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5000元。甲公司发出货物后得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十分困难,预计暂时不能收回货款,但纳税义务已经发生。10月1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汇票。2021年4月1日,甲公司收回票据。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本月销售一批原材料,价税合计为5650元,该批材料成本为4000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1000元。3.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200元和18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