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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杨氏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2020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3日现房销售取得售房款,含税开票收入为45 000万元,本项目可供销售总面积为60 000平方米(其中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本月销售建筑面积为20 000平方米,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20 000万元, 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2)12月13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 44 000万元 其中答案 企业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3 055.05+82.57+0.95-270-18+380.95=3 231.52(万元) 企业应向总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 231.52-10.62-0.95-1 211.01=2 008.94(万元) 问题 这道题为什么在第⑧问计算当月增值税应纳额时不将第②问的预交额1211.01算在内,而第⑨问又把第②问的预交减掉了

2022-05-09 16: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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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8:19

他这里算的是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就是指没有考虑预缴之前的那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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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318 追问 2022-05-09 20:35

那预交的不是也在本月交吗? 另外,总部为什么把预交的减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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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09 20:42

这个预交剪掉的话,是在实际缴纳的时候才减掉,你再算应交税费的时候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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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09 20:43

后面他说的是实际缴的增值税啊,实际缴的时候,这个预缴就要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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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318 追问 2022-05-09 20:58

还是有点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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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5-09 21:54

就是说让你算那个应交税费的时候,就不扣掉那个预交的。但是让你算实际缴纳税的时候,就要减掉这个预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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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这里算的是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就是指没有考虑预缴之前的那个金额。
2022-05-09
你好,(1)计算业务(1)的销项税额(45000-2000)/1.09*9%
2020-10-14
不含增值税收入8000×2.18-(8000×2.18-8720×8000/40000)/1.09×9% 扣除项目8720×8000/40000×(1+4%)+7000×8000/40000+(8720×8000/40000×1.04+7000×8000/40000)×10%+增值税×12%+(8720×8000/40000×1.04+7000×8000/40000)×20%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2021-08-23
销项税额(28340-10000*10900/20000)/1.09*0.09=1890 进项税额1000万 预交税款=28340/1.09*0.03=780 5月应交税=1890-1000-780 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89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89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90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78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0
2021-12-29
好的,请稍等会尽量快一点解答的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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