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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公司 2012年为江苏某房地产项目以其项目收益权做质押发行一款集合信托计 划。该信托计划采取结构化模式进行产品设计。产品的基本要素如下: (1) 融资规模为 2.2亿元; (2) 产品向广大合格投资者进行公开募集,并对不同金额的投资者给予不同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如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预期信托收益率为9%,而对300万 元以上的投资者给予10.8%的预期收益率。(3) 信托期限为2年。 2014年信托到期,由于该项目销售不利,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期兑付。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收益率兑付投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通过与项目开发商进行充分沟 通,给予如下承诺: (1) 投资本金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2) 投资收益率统一 按年化5%进行给付。根据相关知识,如果信托公司在信托发行及存续期尽责的条件下,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包括本金与收益)的兑付责任,为什么?如果信托公司履职不力的话,投资 者有哪些权利去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

2022-06-0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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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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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5 15:08

1,应该承担,信托公司本质就有担保功能这里无法兑付,信托公司有义务履约兑付 2,本金,利息,损失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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