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大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该公司2019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从一般纳税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交易万元,增值税13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另在购入材料过程中支付运费10000元,增值税900元,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2)销售应交消费税的产品一批,价款180万元,产品成本150万元。同时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价款7.5万元,实际成本万元,货款尚未收(3)出售一项专利权,转让收入2.25万元,专利权的成本为0.1万元,累计摊销0.04万元,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0.02万元,转让收入存入银行。(4)购入一台不需安装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90万元,增值税为11.7万元,价款及增值税均已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已交付使用。(5)收购免税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10万元收购的农产品已经入库(6)将自产应税消费税产品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成本120万元,计税价格130万元。(7)委托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加工原材料一批,应付加工费7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