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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同一集团的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将其自有的房产采用投资联营的方式提供给乙公司使用,该房产原账面价值是1000万元。现有两套对外投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固定收入共计100万元(不含税)方案二:甲公司参与投资利润分红,与乙公司共担风险,当年取得的分红为100万元。已知当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022-06-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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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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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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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你好 1.方案一,这里是收取固定收入,那么这里这个就是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确认的。那么按租金收入的话,这个100万就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和这个所得税处理。  2. 方案二,这里的话是真投资,那么这个房产分红的这个100万是可以免税的。从这个税的角度上讲,方案二税收低于方案一。
2023-06-25
收取固定利润12% 租金200*0.12=24 第二个是房产余值1.2%,1000*0.012*0.7=8.4 选择收取固定收入
2025-01-02
你好。收取固定利润12%相当于租金200*0.12=24 一个是房产余值1.2%,1000*0.012*0.7=8.4 选择收取固定收入
2021-12-14
您好 方案一,按照出租交从租房产税。房产税=20*/(1%2B12%)*12%=2.14万 方案二。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从价房产税=400*(1-30%)*1.2%/2=1.68 选择方案二,
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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