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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甲公司和乙公司为收入准则界定的非客户关系,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其余交换的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3%。资产的计税价格均等于公允价值。20x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如下资产交换业务:(1)4月,甲公司以账面价值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的A产品,换人乙公司账面价值11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的B产品,甲公司支付运费0.5万元,乙公司支付运费0.2万元。甲、乙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换入的产品均作为材料人账,双方均已收到换入的产品。(2)8月,甲公司以其一项无形资产与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甲公司的无形资产原价150万元,已提累计摊销50万元,公允价值16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的货运汽车原价20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0万元。[要求]假定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税费,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分录。

2022-09-2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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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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