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财税〔2009〕59号文件还有一个配套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由此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所说的限额,是年度限额,而非弥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原理,以及税法对亏损弥补结转年限的规定,合并企业转入亏损的可弥补年限,应由被合并企业平移至合并企业。以本案例来说,B企业2016年的亏损,可由A企业在2021年弥补,B企业2017年的亏损可由A企业在2022年前弥补,以此类推。 确定了弥补年限的结转方式,结合年度限额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各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就应该在限额范围内,按孰小原则平移至合并企业,以此确认合并企业可结转的亏损额。 回到本案例,被合并企业B企业2016年和2017年的待弥补亏损额分别为260.74万元和370.43万元,大于其可弥补亏损限额257.14万元,因此,A企业只能分别确认257.14万元;B企业2018年—2021年亏损额均小于年度限额,则可按实际亏损额全部转入A企业进行弥补。总的来说,A企业可确认转入的B企业亏损额为808.86万元。详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也可印证这一观点。以可弥补年限5年的填表说明为例: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A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具体来说,应依次在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的“前五年度”栏次填报-257.14万元,“前四年度”栏次填报-257.14万元,“前三年度”栏次填报-123.02万元,“前二年度”栏次填报-84.59万元,“前一年度”栏次填报-58.47万元,“本年度”栏次填报-28.50万元。 处理提醒 税收是企业决策重要的考量因素。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只有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才能选出最优方案,争取最大利益。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合并企业可转入的被合并企业待弥补亏损额,应分年度确定。各年度可转入的亏损额,以计算得出的年度限额与被合并企业各年度待弥补亏损额进行比较,按两者孰小原则确定。各年度可转入亏损额确认后,再按原所属年度,平移至合并企业。
A吸收合并B,被合并方B的盈利能否在合并后抵顶合并方A的亏损?吸收合并后,B公司注销。如果不能抵顶,如何才能在B注销前,合理合法降低B的企业所得税
被分立和被合并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后 亏损在新的企业 能不能弥补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能不能在合并企业补亏?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能不能在合并企业补亏?
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能不能在分立后的企业补亏?
老师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是3%减按2吗 为啥都用1啊
老师,请问税务系统财务报表只需要3个月出一次吗,做账是每个月都出是吗
老师,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等于利润表的哪个数据?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已经出审计报告,这个记什么会计科目?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完工后转开发产品?怎么算完工?正式的评估报告?还是……
建筑公司:我们是专业分包的公司 分包方干活给我们开发票 我们都是以代发工资形式结算 这样可以吗 不走公户 每个项目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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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销售收入,但是还没有成本票回来,月末暂估成本的时候分录是怎样的
甲方(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债权受让人),我们是丙方分包了乙方的劳务,乙方给甲方开1000万工程款发票,甲方付乙方本应付1000万,但现在只有700万款跟价值300万房子,而我们分包了乙方的劳务,又将这价值300万的房子给我们了,我们三方需要签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我们也开300万发票给了乙方,后边这300万不再走账了,这样对我们也就是丙方有税务风险吗?
1、老师:下面这道题,转让不动产为何是9%的税率,不是13%吗? 2、另外为何不减当时购进时成本和契税? 3、老师可以帮忙总结一下转让不动产以及建筑什么情况下13%、9%,什么情况下用5%税率和3%税率。 什么情况下建筑和房地产用差额?
括号1里的内容是啥意思
故,可以弥补的, 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