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它属于中国居民的吗?如果是的话,是一样交个税。
老师好,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1%的优惠政策到什么时候,是不是从明天开始恢复3%?
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分红,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有什么优惠政策嘛?
法人是香港人,从个税和发放分红的时候,有什么优惠政策?
老师,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外资公司,股份为香港人,分红时产生的分红税,是按20%计算缴纳吗,是否有优惠政策
老师,我们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我想问一个供应商我们购进车辆我设置科目应付账款-公司名称,对方销售服务给我们我是挂应付账款还是再设置一个其他应付款科目呢!偶尔我们也会把车卖给对方公司,我是设置应收账款还是继续用应付账款科目呢!
老师您好,应付账款金额过大,挂账时间过长,有什么风险,怎么调整?
老师采购货物产生的运费,已经报销支付运输费,但是暂时没有拿到发票,怎么做账,然后计算货物成本又怎么做账
老师,请问下,中级会计考试里面的计算器使用有讲解吗?开根号那些怎么用呢?
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一起成立了一个工厂 我们占股10% 那我们用这个工厂生产的产品算自产吗
丛境外取得的贷款,支付贷款利息时,国内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了完税证明。税务系统可以进行勾选操作。请问可以进行抵扣勾选么?
老师,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想卖个二手车,可以开百分之一税率的发票给个人吗?
22年,23年冲红的发票怎么做当时也没有电子发票,现在怎么记账,
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2项都必须填写吗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采购业务的账务调整~ 2024年12月开票1130,进项税额当月抵扣130; 2024年采购款已支付,采购方货物未发; 2025年5月红冲该笔发票,重新开具发票,金额修改为1243【1100+143】; 目前2025年5月的账务调整,一般怎么处理? 1、采购电子设备,款未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预付账款-供应商往来款 130 2、支付采购款 借:预付账款-供应商往来款 1130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1130
刚刚有个税务老师说,可以免缴个税和分红个税
我们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是香港人,所以有些优惠政策
你好 不免 你得需要判断一下他是不是属于中国公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为什么那个税务老师说能免个税
他说的优惠政策又是哪来的
在那里问的 是在答疑这里还是课程里面的?
https://m.66law.cn/tiaoli/42.aspx 这个是综合所得税的可以看下
还有她刚刚给我们税务方面的建议是,可以招聘多几个残疾人,用来免增那个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你好可以的啊,这种可以啊。
在什么情况下才享受这样的政策,怎么个算法?不是很懂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