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它属于中国居民的吗?如果是的话,是一样交个税。

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分红,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有什么优惠政策嘛?
法人是香港人,从个税和发放分红的时候,有什么优惠政策?
老师,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外资公司,股份为香港人,分红时产生的分红税,是按20%计算缴纳吗,是否有优惠政策
香港自然人在内地投的企业,分红时个税是否有优惠?
老师好,我们公司2024年开了一张发票,现在对方说让我们红冲再开一张,然后合同验收是在2025年9月,正常情况下,这张发票需要红冲么?还是对方要求红冲就可以红冲?
购买方是法定代表人的发票,可以入账吗
个人经营所得税C表填写时,汇总地怎么选
劳务公司有啥办法可以避免所得税 找人工发工资可以吗
我司壬苯醇醚栓 的规格100mg*9粒,但供应商开的发票和提供的随货同行单的规格是100mg*9枚,请问这种发票我可以收吗
老师你好,银行报表如何调,有课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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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孝彬老师,别的老师别回答,老师,我还是没懂啥意思
研学服务费单位是什么
老师小企业会计准则跨年调差额是不是不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刚刚有个税务老师说,可以免缴个税和分红个税
我们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是香港人,所以有些优惠政策
你好 不免 你得需要判断一下他是不是属于中国公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为什么那个税务老师说能免个税
他说的优惠政策又是哪来的
在那里问的 是在答疑这里还是课程里面的?
https://m.66law.cn/tiaoli/42.aspx 这个是综合所得税的可以看下
还有她刚刚给我们税务方面的建议是,可以招聘多几个残疾人,用来免增那个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你好可以的啊,这种可以啊。
在什么情况下才享受这样的政策,怎么个算法?不是很懂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