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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8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3)15日,将一台设备对外经营出租,当月确认租金收入为11.3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4)20日,将闲置的一处仓库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218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已知该仓库的原值为8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0万元。(5)30日,计提税金及附加。已知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70万元、消费税为30万元、印花税为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万元、教育费附加编制分录

2022-10-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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