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承担和第三人都要负责

民法典520条第三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假设A是债权人 B C D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为9万 情况一,若 A 欠 B 3万元,此时抵消之后,A还享有6万元债权,对法条中“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这个“其他债务人”如何理解? 此时就这余下6万元,A是否能继续向B主张,还是说此时只能向C D两人主张债权了? 应该能向B继续主张吧。 还是说法条规定的情形是情况二,A直接欠B 9万元,或者更多,此时A把对BCD的债权转让给B抵债了,此时 债权债务同归于B,B扣除自己原本作为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数额后,对其他债务人CD享有剩余的连带债权。 这么看来 情况二对应的是第三款的混同 情况一对应的应该是520条第一款的抵消,不适用第三款的内容吧
老师这个题目,因为是有限合伙,所以他不要区分这个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区分他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呢,选项应该是全部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昨天做了一个题目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他意思直接说普通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因为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说太绝对。我理解,是只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才要区分是不是合伙人有人作妖?而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直接按各自身份来承担责任?
老师:我对承担合同的理解是,承担人有交于第三人,第三人出问题,貌似是由承揽人来对定作人来负责吧,第三人不用负责。只有建设合同,分包和总包要连带责任吧。。不真正连带也就意味着不是连带责任吧。这样理解那A第三人并不是要承揽责任呀,不就是不真正连带吗?
@朴老师不要接了 甲乙因交通事故致行人丙受伤,须连带赔偿丙医药费6万元。后丙了解到乙家庭生活困难,遂免除了乙的赔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仍有权请求甲或乙支付3万元 B.丙仍有权请求甲和乙共支付3万元 C.乙支付6万元后,有权向甲追偿3万元 D.甲支付6万元后,有权向乙追偿3万元 E.甲只须向丙赔偿3万元医药费 正确答案 : A,B,C,E 【知识点】债的分类 答案解析 :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问:选项E 甲赔付丙三万以后,没有权利向乙追偿1.5万元么?剩余的三万,甲乙不是有连带责任么?
根据债权法律制度规定,关于债的移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B.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C.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D.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E.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 : A,B,C,D 【知识点】债的移转答案解析 :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补交22年与25的印花税还滞纳金,这个分录怎么做
2025年还有部分提成工资至今没有发,汇算清缴前发的话,2025年12月份计入了费用。工资申报是申报在发的当月,可以吗
小规模单位,对方拿过来以前2023年度到今年的3月的加油欠款单据明细,之前没拿一直没入账,现在拿过来了,怎么入账呢?分录怎么做?金额比较大呢差不多10来万,是不是不能在3月全部入到费用里?
老师导入库存期初单价可以是我核算出来的大概BOM成本吗?因为不能直接用销售单价的嘛是吧
老师,公司加工这块,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是,有一些差异,是怎么记账
老师,我是一家运输公同的内账会计,年底的时候,老板从账上支走30万元,分红。这个业务怎么写分录?
老师,如果我这个月没有任何业务,就是一张凭证也没有,我就直接期末结转吗?
老师,我单位买的固定资产,是分期付款的,对方不一次把发票,开出来,每个月我们付一次款,给开一部分发票,那这个固定资产我要怎么入账啊
是按出口日期还是按申报日期开销售发票
开发票时:劳务--服装后整理费,现在大类变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