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你要联系当地的税务大厅,这个是需要去他们那里提交资料的,而且要专管,员审核通过的,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来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1:如何理解这个政策?现实中的实例表现形式是什么样的?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老师以上内容我百度查的,我不太明白扣除什么意思,比如说A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是100000,成本80000,管理费用20000(招待费10000),本身我是没有利润的,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 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请问老师,后半部分没有看懂?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老师,这条规定我懂了,但是该怎么具体实务上操作呢?是要去税务局操作吗?还是自行操作?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针对上面的政策,今年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实务中该怎么操作?
公积金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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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享受加速折旧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300+200),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这个固定资产200其中卖了一台,怎么处理,以后每年调增多少,比方分10年调增,但是当时相当于两次加计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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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老师
祝您生活愉快,开心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