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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销售单价除标明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21年12月1日起发生w下业务(均为主营业务)(1)12月6日,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30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假定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2022-11-16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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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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