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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高档化妆品生产销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2X21年11月发生的业务如下:(1)11月5日,购进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原材料(非应税消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另取得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900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2)11月15日,甲公司以300000元的不含税价格将其生产的高档化妆品销售给乙公司,货款尚未收到。(3)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为50000元(不含税),取得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2000元、税额为1560元,丙公司生产销售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80000元(不含税),以上款项甲公司已全部支付。甲公司收回后直接以80000元(不含税)对外销售,货款已收到。(4)11月28日,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外购原材料(非应税消费品)。该批原材料为8月25日购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已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00元。按照公司的规定,仓库保管人员应赔偿9000元,净损失部分公司

2022-11-2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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