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意思背书之前要 补记录收款人信息的 ;没有补之前 是不能直接背书的 ; 2. 支票对收款人的 信息没有要求强制性填写;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和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这个背书不连续吗,从哪看出来的,老师给详细的说一下
请问: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丧失流通性。如何理解? 在这个例子中,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判定是背书行为无效吗?如果丙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假设票据本身无问题,付款人能付款吗?或者说,丙公司能实现票据权力吗? 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该纳税人已填写正常工资薪金什么意思?是已经在其他公司申报个税了吗?那我们发放了工资应该怎么申报??
一个月开多个项目的发票,我们是以发票为确认收入的,这个工资成本如何摊销?其中有项目,有分包,有的项目是自己完成的
销售额335501.01,不含税收入325,729.14 ,增值税3257.29,老师这样算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是对的吗
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时发生的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这句对吧老师
老师,请问电脑折旧按照怎么来核算的
这个分录怎么写,怎么写分录
手工核算的话,会计核算软件版本号填什么
你好!老师,总公司与赔偿方签了赔偿协议,总公司开出了发票,赔偿方也付了款,总公司作收入收账了。但这工程是子公司做的,子公司又开出发票给总公司,总公司也汇款给了子公司,请问总公司这笔款如何做会计分录?这样的操作流程对吗?
老师,原本科目余额表上应付账款人是A,但是A离职之后B把钱转给你A,现在公司把钱发给了B,我要怎么做账呢
老师,这个变动成本数据为什么总6050呢,他不是固定成本吗
老师,没有写收款人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你好; 不能哈; 如果支票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