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意思背书之前要 补记录收款人信息的 ;没有补之前 是不能直接背书的 ; 2. 支票对收款人的 信息没有要求强制性填写;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和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这个背书不连续吗,从哪看出来的,老师给详细的说一下
请问: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丧失流通性。如何理解? 在这个例子中,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判定是背书行为无效吗?如果丙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假设票据本身无问题,付款人能付款吗?或者说,丙公司能实现票据权力吗? 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pcma问题。燃料费用是制造费用吗,是直接费用还是间接费用?生产车间一般消耗性材料费用是间接费用吗?怎么区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多计提的工资电费,现在发现,可以直接入未分配利润吗,还是要通过以前年度调整,因为入了以前年度调整也要转入未分配利润,为什么不直接入未分配利润
老师好,自己开车下乡,填差旅费单子只填了起点和终点没有填回来的,这样可以吗?
请教一下现在货代工作主要做哪些,规模小外贸企业,我看我能兼任否
老师您好,我想问下我去年或者前年做了个库存商品,一直没结转,今年想结转可以吗?
老师,个税零申报是指这个月没有工资吗
董孝彬老师,跨年更正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会很麻烦吗?如果没有产生税费的话跨年更正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就没那么麻烦?
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销售电气设备包安装,混合销售,劳务已经并入产品报价中,一个合同。这种行业的毛利率多少合适,不会预警
老师,公司找货代公司合作,产生的拖车费发票开什么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还是道路运输还是物流辅助服务?
奖金39万,怎么申报,直接对公户取了,39万现金发,
老师,没有写收款人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你好; 不能哈; 如果支票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