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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且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3月,华荣公司发生如下交易事项: (1)月初委托某公司销售甲商品,代销协议约定的商品售价为800万元,代销手续费为售价的10%,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经销售了商品的75%,同时收到代销款,并结算了代销手续费(不考虑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40万元。 (2)销售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34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80万元。 (3)确认本月设备安装劳务收入。该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总收入为56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400万元,合同价款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截至本月末,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60%,前期已累计确认劳务收入240万元、劳务成本170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4)向A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60万元并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不考虑增值税)。 (5)向

2022-12-20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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