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确定坏账损失,您这个客户有没有破产,或者跑路,或者3年都没有收回这样情况?

你好 老师,已经确定收不回来的应收款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
你好,应收账款确定收不回来了会计和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账上有好多笔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目前已经确认不能收回货款或退不回来,收不了发票,该如何处理
老师,你好,应收账款有5000元,确定收不回来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平账
三年以上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和不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26年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请问跨省办理外经证核销报验,需要以特定主体登录对方税务局吗
我们是制造行业,有2张进项发票是购进的成品,但是供应商开票名称跟我们销售名称不一致,现在进项发票也已经抵扣,但是我现在想跟对方协商红冲发票,我增值税这里应该怎么处理?采购入库这里我知道怎么操作,就这个月把之前入库的做一笔一模一样的入库单红冲,再做一笔正确的入库单,就是不知道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是怎么处理的
老师,请问劳务公司代扣代缴给工人申报劳务报酬后,可以用工资表为凭证做税前扣除吗?还是说必须要工人给劳务公司提供发票才能做税前扣除呢?
在制造业中哪些情况要做原料的进项税转出
你好,老师成本是一种费用,费用是一种资产,这句话怎么理解?
在电子税务局系统里如何查对方欠我们多少票没开
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只交城建税不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老师您好,麻烦问一下,假如我注册资金10w,年底净利润5万,不分红,在年底之前再把这5万投资买设备,这5万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分录为,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这个分录对吗。另外酒类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交消费税吗
小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做借: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贷:坏账准备,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之前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应收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计提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损失做,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之前未计提坏账,在实际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应收账款
需要资料,被查留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备查留着上面字打错了,不好意思
专项报告和清单报告不需要做了,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已经不再需要,而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做资产减值损失的话是不是还需要付什么原始凭证 做依据
计提不用,实际发生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