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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一般纳税人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2023-03-19 18: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3-19 18:57

同学,你好 你是什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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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467 追问 2023-03-19 18:58

我就是学会计,想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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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19 19:00

同学,你好 https://mp.**.**.com/s?src=11%26timestamp=1679223561%26ver=4416%26signature=cl3I3CtfTVS0TMTEUF4WqAOoauHVbN*2qOq5sSsXBLFK9ngkIYHdLR4c-2Uu0E8914p9lPUQxLR2q5hBIZFgRgicz1CpayFwSES2BMVhEUd7xjN8joJ8xz2nU0vH0QG4%26new=1 可以参考 建议学习一下税法,内容会比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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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467 追问 2023-03-19 19:04

老师,打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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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19 19:05

同学,你好 建议 学习一下税法的内容,内容会比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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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467 追问 2023-03-19 19:06

税法会计学堂有吗?比如哪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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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19 19:07

同学,你好 比如注册会计师里面的税法课程,或者税务师里面的税法一、税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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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你是什么行业?
2023-03-19
主要是看你问具体那一块,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01-08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月销售额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免地方教育和教育附加 小规模附加税减半
2020-10-04
您好,1.小规模季度不超过45万免税,增值税免税,附加税也跟着减免,如果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减半征收 2.一般纳税人没有减免政策 3.水利基金看地方,有些地方不用交
2021-06-22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9.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0.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11.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1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4.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15.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16.生产销售部分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02 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免税项目 17.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8.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9.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0.婚姻介绍服务。 21.殡葬服务。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4.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5.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0.个人转让著作权。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5.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4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4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4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4.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4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5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5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5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5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5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5.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5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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