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老师你好,投资性房地产为 1.企业转让取得的建筑物进行出租,必须要租出后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吗 2.企业转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也是租出后才算投资性房地产对吗 3.企业转让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暂未出售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对吗 (只有前边两者出租后才算投资性房地产对吗老师)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我想问的是,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企业所得税要交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具体金额按照土地、房屋的不同情况而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老师,第3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条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老师,第3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条里
老师 制造业企业转让自用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购入固定资产零部件,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已经折旧3年,那么零部件折旧是和固定资产一起计原值,按剩余使用年限折旧还是固定资产还按10年折旧,零部件按7年折旧呢
老师好,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里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是附表一里的第11列价税合计数吗?
老师,税管员给我们打电话了,第一24年房租开票额6万多是两年的租金,我全部计入到一年了,是要调整到25年吗
老师,税管员说我们24年收入500多万,成本297万有些多,利润率大概2.5%,应该如何回答
老师,税管员说是我们24年10月签的合同,但是入项目成本时有24年1月发票不合理
老师好,问下固定资产3月份已出售二手车,还没收到代开发票,款已收到, 这个固定资产卡片处理和资产处置账务处理都在3月份做吗
老师,税管员说我们21年有几张专票大概50万未给我,后来发现入在了24年,税管员说如果不忘的话放在21年我们就亏损了,应该怎么回答
老师 这种差旅费发票可用来报销吗
老师,公司是招商引资来的,老板在被招商引资地成立了项目,重新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新的公司来管理项目,项目位置在公园里面,项目从政府移交过来包括一座荒废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后来成立的新公司在荒废的展览馆办公,请问房产税该怎么处理
2022-2024年的一些加油费,材料费发票,金额几千元,可以直接记在2026年的费用或成本中吗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 专利权 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 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剧本使用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应按综合所得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供拍摄的照片取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明确,《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因北京馆公关广告公司商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宜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用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的规定,个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如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人,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 专利权 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 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剧本使用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应按综合所得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供拍摄的照片取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明确,《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因北京馆公关广告公司商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宜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用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的规定,个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如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人,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因为不是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上面是文件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