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是余额, 最后需要缴纳的,看余额就可以了

老师你好,我接收一个新公司,在录期初余额的时候,有一项是进项待抵扣的借方数是70065.91,当我把期初余额都录好后,试算也是平衡的,现在的问题是我查看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这个数是放在应交税费那里,是负数的。但我录好期初余额后,这个数据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是应交税费里,而是在其他流动资产里正确的应该是要放到应交税费里负数吧
老师,税务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年初余额”是不是就是上年12月31日的最后余额?然后这一年中再申报填写只是“期末余额”变,这个“年初余额”不用动吧?
老师 我资产负债表上的应交税费余额就是当月要交的吧 是用年初减期末余额就是我们一年所交的税费吗
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期末余额,是不是计提当月应该交的税呢?我现在余额有点多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个数。就多这个数
老师请教一下,9月份的资产负债表下面的应交税费期末余额,是10月份应该要交的数吗?10月我们扣了22077.79
老师您好,可转债,转股的时候,是增发新股嘛?
开票税额少于收到专票的税额 多出来的怎么处理?
这个7月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是8月开始计提折旧,到2018年年底不是计提5个月吗?题中算折旧为什么算半年呢
开票税额少于收到专票的税额 多出来的怎么处理?
资本公积增加的金额用2000来减去400,是问你来的呀
净收益为什么最后那里要20除以360没明白
有没有在深圳地区的老师,在社保网页添加了新员工,去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添加社保工资填报时 提示不通过 原因是:该人员无效,或无有效险种,但是回到社保网页查询时 提示该员工已经在本单元 正常参保,怎么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是否失效,根据这条我司存在1960元坏账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郭老师,怎么等比例减资,实缴和认缴有差别吗,比如我们注册1000万,现在想减到100万
老师 麻烦问一下 我们取得运输发票 对方有十个车 运输 但是发票只开了一个车牌号可以吗?
期初是不是减期末 资 产负表上 那个应交税费 解一下 谢谢老师
你好,不用期末减期初啊,期末减期初是发生额
直接看余额就可以的,只不过是这个应交税费里面的余额包含了太多很多。
那1年累计 交了多少钱 我怎么算
你好can,应交税费科目余额表借方发生额合计二级科目未分配利润不是未交增值税、城建税、地方教育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税等。
老师 可以把 你好can,应交税费科目余额表借方发生额合计二级科目未分配利润不是未交增值税、城建税、地方教育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税等。 这个重新说一下吗 我没有读懂 谢谢
应交税费科目余额表借方发生额合计 二级科目明细未交增值税、城建税、地方教育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税等
老师 我想问 平时看一年的交的增值税是多少 在那里看 但是我们有时候是不交的 因为进项多 是要看那个科目 你上面说的二级科目 这个是看别的税况吗
科目余额表看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和借。
我这个呢年初余额是贷方呢 ,是多交的吗 就要退回的吗
贷方余额是没有缴纳的。
期初怎么有这么多没有交呀 不是要退回来的吗
贷方余额是增加,它是负债类的科目。
缓交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要缓交呀
你好,换角就是制造行业去年有一个缓交的政策,比如一月份应该缴,那得让你在六月份交。
哦哦 这样呀
就去年有吗 前几年没有吗
你好,你自己查一下吧,在你的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税费申报缴纳,里面有一个税款缴纳,这个政策是从前年10月份开始。
有文件吗 老师 那个文件 谢谢 或是有的话我去找一下
有文件号吗 老师 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9-14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2-28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