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的, 没问题
请问怎样确定这个啊? 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通过的具体范
生活服务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文号
小规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怎么适用呢,小规模不是不能抵扣增值税吗
你好 我想问一下一般纳税人(酒店行业)应该选生活性服务业增加值加计抵减10%还是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值加计抵减5%呢?
老师好,生活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 这个政策现在还可以适用吗?
你好老板!一般纳税人有定额税没有!
公司一项业务已完工,合同约定完工后支付这项工程的70%,三年后工程没有问题,支付剩余的30%的质保金,请问发票如何开具合适?一次性开具还是?
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不与个税申报系统人数做比对,企业自行填报,那么企业如果填报不准确岂不是发现不了?
老师 税务局下发的十五号规定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这个啥意思
老师你好!现公司没有实缴,有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原法人变更,新法人需占股30%.原法人没有占股,原工商没有分配占股比例,现在变更需要交什么税,老师指导一下
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会不会跟个税系统比对,如果比对的话逻辑是不是例如第一季度末人数跟个税申报系统里所属期3月人数做比对?
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会不会跟个税系统比对,如果比对的话逻辑是不是例如第一季度末人数跟个税申报系统里所属期3月人数做比对?一般如果数据一直就不会触发预警或异常对吗
老师您好,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通常都是按照个税系统里的季度末所属期人数填报的,比如3月属期实际发放的是2月工资,为了保持数据一致,都是按照个税属期季度末人数填的,实际人数都是超过300人的,没有影响小微认定,可不可以这样操作,如果第一季度末人数填写个税属期4月的人数,怕税务系统跳预警还要解释很麻烦、我们人员变动比较多、每个月都有变动
第7题,是看涨期:25-23=2 2-5=-3 -3*1000=-3000答案没有 第14题答案c怎么算
请贾苹果老师回答’其他人勿接,公司把高新收入应该入到营业外收入的入到了其他专项应付款,请问我要怎么更正前期的账,他的账上的其他专项应付款是好多年的累计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扣10%吗?比如酒馆收到增值税专票,认证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是100的话就可以抵扣110元的进项税额吗?
饭店和酒馆收到的所有增值税专票都可以加计10扣除吗?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政策截止时间是?具体税务文件号是?
同学您好,今年国税法1号文看一下(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产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