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企业有发生实际业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处理。

老师,您好!外购的是工具软件产品,给客户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就是本公司提供人工加上这个工具软件给客户提供服务。购买的是13%的软件产品,但是销售的是6%的技术服务,这样开票可以吗?因为客户不接受13%的发票。
我请教您一个问题,有独立进出口权的技术公司,向境外汇款购买技术服务,这种服务邮件就可交付,不需经过海关,比如汇款境外公司100万美金,国内要交多少税,因无实物,又如何申报呢?
老师,请问有一家公司法人是外国人,支付给国外公司服务款,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公司法人有入境,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国内有员工
老师。我们公司用别的公司软件,他们给我们收取软件产品的费用和技术服务费。报什么印花税。软件产品算我们购买吗?
老师您好,请问国内公司购买国外公司的软件产品和技术服务,是否免增值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