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学员您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最后6个月发生中止是由,还能中止的吗?
老师,这个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满的最后6个月之前,然后消除在最后6个月内,不是不发生中止吗,到期日应该是2025.1.1日吗
这个撤销权消灭前面有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然后后面又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这个五年是除斥期间,那前面的90日是诉讼时效期间吗?还是说都是除斥期间?那如果超过了90日,但是没有超过五年和在90日内行使,这两个有什么不同?
老师,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不是客观原因不可抗力就是中止?例如发生自然灾害,然后等原因消失再起算6个月?那中断就是,权利人提起诉讼,诉讼时间再计算3年?我有点混乱
员工12月个税50元由公司交纳,但员工1月调走无工资,单独汇款公司50元,如何做账?
请问老师,股东借给公司的钱,走的股东借款,有20多万,现在要还给股东,大于5万,可以一次性转给股东账户不,
郭老师,房产税怎么交,按哪个作为计税依据
财务部找老师来讲课2500元如何记账?
亲,工资表里代扣代缴的水电费,合并扣个税不?
你好,还有个问题我们社保怎么处理?老板肯定是不想交。小城市,不包吃住,工资就发3-4000,交个社保员工到手少了,老板又要多发钱,两个人都不愿意。但国家又要让交,所有什么折中的办法应对? 五险一金不是都要交齐吧。或者交部分?还是什么办法?很多公司也确实没帮员工交社保的,他们都有办法应付,我们是不是也可借鉴?
老师您好!我施工企业,公司统一购买的柴油,比如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用的项目中有一般计税的项目,也有简易计税的项目。一般计税的项目用油大概金额80万元,税额10.4万元,简易计税的项目用油金额20万元,税额26000元。我收到发票时的分录;借;工程施工-燃油100万,,进项税额13万,贷;银行存款。现在简易计税这部分税额不可以抵扣对吧?,那我申报抵扣时,勾选了这张发票,申报表里应该怎么填写?分录应该怎么去做?
生产型企业在分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后面只附发票可以吗
老师,老板2个公司A和B,老板都不是法人,近期A公司有回款,老板让A公司打款200万到B公司法人个人账户,然后让B公司法人将这200万以投资款转入B公司增资,这样A公司给个人打款有风险吗
供应商开票在项目名称处加了商品规格,规格型号处也同样开了商品规格,算不算不合规发票
老师,可以就这个题给我分析下吗
8.1障碍消除了,就从8.1往后把6个月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