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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400万元,其中,因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200万元。2×18年度,华联公司发生下列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存在差别的交易和事项: (1)本年会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5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720万元。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期末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0万元。 (4)期末确认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40万元。 (5)当期支付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前期已对产品保修费用计提了预计负债。 (6)违反环保法有关规定支付罚款260万元。 (7)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各20元 问题:第(7)存货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是可抵扣吗,为什么是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原题:2×18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400万元,其中,因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200万元。2×18年度,华联公司发生下列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存在差别的交易和事项: (1)本年会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5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720万元。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3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期末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00万元。 (4)期末确认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40万元。 (5)当期支付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前期已对产品保修费用计提了预计负债。 (6)违反环保法有关规定支付罚款260万元。 (7)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各20元 问题:第(7)存货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是可抵扣吗,为什么是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老师们,我们有2个公司,A公司是给老板2022年每月计提8千元的工资,也在个税申报系统上填写每个月扣除90元的个税,但一直没有实际发放,B公司也给老板发着工资,这两个公司的外账都外包给财务公司了,2022年A公司所有人员工资计提431790元,实际发放的比这个少,外账会计填写这个数据时给我说2022年老板的综合工资超过12万元,需要补缴3000元,然后她就将A公司汇算清缴中工资调增了25600元,倒挤出税收扣除的的金额是406190元,我个人的常识是工资就按实际计提的写“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按照外账会计的意思如果按账面计提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就得调增15万多了,但她很显然说与老板个人工资薪酬综合所得挂钩我感觉还是有问题,个人所得税不是单独做的吗?请问老师外账这么调整合适吗?
老师,这两个题都是待实际发生时,可税前扣除,但是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税依据为什么不是90-10呢?而第二个题待实际发生时计税依据就是140-140呢?不明白?
老师,你好,我有一个点没明白,就是就是坏账准备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就是在计提时,会计计入了费用,最终计入利润,但税法有具体规定未经允许的准备金不能税前列支。但在实际发生中,会计没有计入费用,与利润无关,那么在税法中按理来说不属于费用就不能扣减的啊,为啥又能扣减呢?
您好!存货这个是资产,资产的计税依据就是存货的原值,跌价是不考虑的,后面那个是负债,负债的计税依据是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扣除的金额所以是14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