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 因为你单位承担了不应该属于单位承担的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老师,您好,咨询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我这个建筑公司就是仓是,就是有一个装饰工程公司吗?也可以开建筑材料的,那我开了这个专开了这个水呢,给对方,而且是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然后当场已经扣了这个增值税跟那个城建税,这是第一个问题,这个有没有风险?第二个是这个,其这个工程装饰公司呢,它我看了一下,营业执照是那个自然人独资的,那自然人独资的话就是在做账这一块的成本票就是我开了砖和那个水泥给对方的话,那我这边的成本票没有发票的话有没有问题啊?
您好,公司是建筑装修公司,我们工地有很多个人的包工头,我们给了工程款,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提供发票给我们,然后就有一家A公司,自由职业者包工头和A公司签合同,去管理他们。然后我们把钱打给这个A公司,A公司再把钱打给包工头们,然后他们就开具的6%的发票给我公司。开具的税收编码都是企业管理服务。开具的发票如:*企业管理服务*劳务外包服务费、*企业管理服务*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这几个发票入账应该计管理费用-服务费,还是主营业务成本呢?
老师您好!我们是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方面我们是走劳务公司,公司把工费打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按照工地包工头提供的工资表把钱打给每个农民工。公司依据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计入人工成本并税前扣除。但是发票后面没有附上包工头给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这符合不符合税务要求?!谢谢! 我们有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有和包工头签订的承包合同,税务要想查劳务公司是否给我们虚开了,他们应该去查劳务公司,你说呢老师?
想请教一下我们公司的签约讲课老师,他的相关出差的费用我们帮他报销住宿啊,车旅费啊,这个要帮他报销,嗯,然后还要给他发讲课的课费,像这些情况是怎么入账怎么交税,相关的费用是入我们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吗?那给他发的工资呢是算劳务费吗?还要代扣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是吗?这些相关的流程麻烦老师说一下
老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一个自然人签了劳务合同是税后5000,他也提供了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那我们帮这个自然人承担的个税和增值税和城建税,入账到哪里呢?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吗?还是营业外支出呢?麻烦老师把分录和原理给我讲一下哈。谢谢
你好老师,生产企业,金蝶云星辰,用组装单把原材料变成库存商品,原材料为子件。生产出来的库存商品为组件,组件可以为多个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欠款24跟25年,25年有交过欠款跟滞纳金,没还清。24.25年抵扣进税务系统的进项抵扣24跟25年的欠款,目前还未还清。25年4月还有个还款计划,交了两期后来就断了。我该怎么算总共应交的跟实际交的税金,中间还有滞纳金这些。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欠款24跟25年,25年有交过欠款跟滞纳金,没还清。24.25年抵扣进税务系统的进项抵扣24跟25年的欠款,目前还未还清。25年4月还有个还款计划,交了两期后来就断了。我该怎么算总共应交的跟实际交的税金,中间还有滞纳金这些。
老师,我是小规模建筑劳务公司。我们是乙方。 公司承包了修路工程。我们机械也是租赁别人家的,然后再租给甲方。我们给甲方开了机械租赁发票。我们应该如何做账?
小规模季度不超过30万,普票免征增值税,那未开票收入也免征增值税么?
A企业(演出方)、B企业(景区)双方签订租赁协议,A企业租赁B企业景区内场地提供表演服务;双方协商由A企业对外售卖联票(景区门票+表演票,无书面协议),联票收款由A企业统一代收,再向B企业支付,同时A企业每卖出一张联票还需向B企业支付相应手续费,想问A企业税务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涉税风险
公司法人可以是财务负责人吗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期末,本年利润,和利润表的净利润什么关系?
陆运出口报关可以填FOB吗
计生用品的税率免税和0税率有什么区别
我们签的劳务合同本身就是税后的5000呀,按合同来看,那个税包括在工资总额里面的,应该是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吧,我觉得
你做成本费用完税证明是对方个人的,不是吗?
你们单位负担税款,那是你们单位约定负担的,税法上不认可。
我的问题如下:1. 我们签的本身是劳务协议,税后工资5000,这个税和增值税城建税本来就包括在里面的 2.增值税城建税完税证明是个人抬头,但是个税完税凭证是公司抬头
你好,你们签订的是税后利润,但是税法上不认可这个成本费用,理解吧,因为税法上只能个人承担
个税的,借应交税费,个税,贷,银行存款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去的,是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的你们单位的完税证明,但是这个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承担了就不可以抵扣 单位承担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个税,这不一样。
总结下: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是税后工资5000,但是个税和增值税和城建税,都是我们公司承担的,那这三项都不能税前扣除是吗?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老师能提供下税法依据给我吗?
其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金”税前扣除规定方法的改变,由正面列举法改为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法,并没有改变税金扣除的实质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注解: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作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款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款,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 其二,企业代付税款,不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本条理解的关键是“实际发生”。代付税款不能认为是实际发生了工资,因为企业确实没有支付给员工。如果实际支付给了员工,那么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具有其特殊性,就像有的费用扣除必须持有法定凭证一样。 其三,不适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有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认为,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存在“合理”性。而笔者认为,上面所述计算公式,是将代付税款视同所得推导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的方法应用,不是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足够依据。因为,假如不把不含税收入推导为含税收入,来计算每个纳税人的正确所得,那么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其四,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实际操作来看,多年来,此项支出一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所得的。目前,实际操作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虽然不合规,一直有这样的做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另一种作为“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的理由,显然第二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代付税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不经常发生的行为,符合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支出属性。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表中的调增调减表的规定,这项支出应作调增项目,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看下
老师,这好像不是明确的税法条文的规定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说的都很笼统,他没有解说,可以看一下这个。
哦哦哦,好的,谢谢老师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