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 因为你单位承担了不应该属于单位承担的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老师,您好,麻烦问一下,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做品牌策划,我和一个公司合作,他给我提供技术,对公付款5万,发票也是5万,当月我做的主营业务成本,后来这个公司因为没完成我们的合同内容,退款了5000,但是中间间隔了几个月,那这个退款我应该怎么做呢
您好老师,某自然人和我们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他未对我们公司开具任何劳务费发票,我们之前已经支付给对方一部分钱了,剩余未支付的钱里面我们领导说要扣除掉实际劳务费发票的税金,因为对方一直未提供过发票所以我们扣除劳务费发票的相关税金。这个要求合理嘛?还有我们之前向对方这个自然人也就是包工头支付的钱是直接打到这个人卡里,然后他再自己发钱给他雇佣的工人,那我们是否需要替这个包工头申报个税?之前会计一直没有替对方申报个税过,我们公司是否会担法律责任,申报个税的话对方没有提供给我们工资单,我们没法按实际人情况来,假如给包工头打款200万,申报个税时就把200万都加在这个包工头身上吗?
老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与一个自然人签了劳务合同是税后5000,他也提供了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那我们帮这个自然人承担的个税和增值税和城建税,入账到哪里呢?属于公司的成本费用吗?还是营业外支出呢?麻烦老师把分录和原理给我讲一下哈。谢谢
公司办了一个亲子营,请一位专家来讲课,约定我们付给他讲课费5000,他的高铁票我们给报销,因为是个人,不开发票,款直接转到他个人卡里,5000按劳务费申报,扣个税800,实发他4200,但是人家不同意,要求个税我们给他承担。请问老师,没发票,这5000我需要全部调增,个税800我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时也调增,这么处理对吗?
老师您好,我是运输公司会计,我公司自有运输车辆四十余台,但经常因运力不够,外雇车辆,且外雇车辆中多为散户。我想问一下 给我们提供发票的司机(个人)现在税局不允许代开运输费发票了。那我们应该怎么管理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人和账务。请您详细给我讲下可以吗。提供几个方案,谢谢了
老师好,请问待报解预算收入应计入哪个科目
变更25年1月增值税申报表 补税 以后各月份都要跟着变更吗
请贾苹果老师回答谢谢!老师个人出租住房是什么政策
非会计专业有初级职称,报中级现在报几科,学习几科,能过
收房租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我说一下股权变更咋弄?我们公司的大股东是个企业,他认缴了90%,但是只实缴了70%,现在他把手里未缴的20%平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已经将20%的款打入我司账户,接下来该怎么操作完成股权变更?
老师:公司去年下半年半路建的账,这个月与一家供应商清了账,不再合作了,实际应付账款为0,可是账上还挂着应付账款余额4万,这个要怎么处理做平呢?谢谢老师
公司开年会,给第三方活动策划公司支付的费用计入哪里?
老师 充电桩 我们用了对方的 他们怎么还得打钱给我们 那我们还得开票给他们 是什么意思 是租过来用的吗
您好!老师麻烦问一下采购的工程器具12万元,进到工程物资-专业设备这个月末怎么结转到成本为
我们签的劳务合同本身就是税后的5000呀,按合同来看,那个税包括在工资总额里面的,应该是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吧,我觉得
你做成本费用完税证明是对方个人的,不是吗?
你们单位负担税款,那是你们单位约定负担的,税法上不认可。
我的问题如下:1. 我们签的本身是劳务协议,税后工资5000,这个税和增值税城建税本来就包括在里面的 2.增值税城建税完税证明是个人抬头,但是个税完税凭证是公司抬头
你好,你们签订的是税后利润,但是税法上不认可这个成本费用,理解吧,因为税法上只能个人承担
个税的,借应交税费,个税,贷,银行存款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去的,是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的你们单位的完税证明,但是这个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承担了就不可以抵扣 单位承担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个税,这不一样。
总结下: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是税后工资5000,但是个税和增值税和城建税,都是我们公司承担的,那这三项都不能税前扣除是吗?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老师能提供下税法依据给我吗?
其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金”税前扣除规定方法的改变,由正面列举法改为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法,并没有改变税金扣除的实质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注解: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作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款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款,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 其二,企业代付税款,不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本条理解的关键是“实际发生”。代付税款不能认为是实际发生了工资,因为企业确实没有支付给员工。如果实际支付给了员工,那么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具有其特殊性,就像有的费用扣除必须持有法定凭证一样。 其三,不适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有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认为,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存在“合理”性。而笔者认为,上面所述计算公式,是将代付税款视同所得推导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的方法应用,不是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足够依据。因为,假如不把不含税收入推导为含税收入,来计算每个纳税人的正确所得,那么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其四,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实际操作来看,多年来,此项支出一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所得的。目前,实际操作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虽然不合规,一直有这样的做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另一种作为“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的理由,显然第二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代付税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不经常发生的行为,符合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支出属性。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表中的调增调减表的规定,这项支出应作调增项目,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看下
老师,这好像不是明确的税法条文的规定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说的都很笼统,他没有解说,可以看一下这个。
哦哦哦,好的,谢谢老师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