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 因为你单位承担了不应该属于单位承担的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增。

外账公司,比方说,客户增值税税负2.54%,结果1月份进不了材料导致全额纳税(2万)按以往来说,年总共才交5千不到。那么1月开出去的,还是得进来发票抵利润,那么我该怎么计算进票叫客户开回来,后面11个月都全额抵扣不交税了。就是账上又得永远得滞留多交税的这部分发票?(开票金额又少,又小)
老师好,我们是个体工商户,组织几个人给一家维修公司提供劳务,我们的成本就是这几个人的工资,工资必须在个税系统中申报吗?就是在经营所得左边代扣代缴里申报吗?谢谢
老师好,房地产企业现在以旧换新收购的旧房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货代那边给我们多开了发票并且以多开的发票金额想多收我们费用,我们要求按照账单金额重开。对方不愿意,说重开发票要收取300元作废钱,像这样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请问老师,在申请公司名称时只录入一个股东,在注册录入信息时可以增加股东吗?谢谢
老师好,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让我去面试,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问题啊,我有初级中级证书。
请问老师,在工商申请注册新公司,新公司中有个体户投资人,个体户属于投资人类型中的哪类型?谢谢
餐饮店,购进了鲜花牙膏拖鞋,这些入什么科目
郭老师,我们小规模,一月份开票20万专票,2月开普票10万,我们月又开票5万,我们第一季度要怎么交增值税
老师,单位给员工垫付的社保我一直用其他应收这个科目,如果此科目在贷方是不是表示已经扣了员工的钱,在借方表示未收,下月收回,相应减少银行存款
我们签的劳务合同本身就是税后的5000呀,按合同来看,那个税包括在工资总额里面的,应该是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吧,我觉得
你做成本费用完税证明是对方个人的,不是吗?
你们单位负担税款,那是你们单位约定负担的,税法上不认可。
我的问题如下:1. 我们签的本身是劳务协议,税后工资5000,这个税和增值税城建税本来就包括在里面的 2.增值税城建税完税证明是个人抬头,但是个税完税凭证是公司抬头
你好,你们签订的是税后利润,但是税法上不认可这个成本费用,理解吧,因为税法上只能个人承担
个税的,借应交税费,个税,贷,银行存款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去的,是从你公司账户里面出的你们单位的完税证明,但是这个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承担了就不可以抵扣 单位承担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个税,这不一样。
总结下:虽然签订了劳务协议是税后工资5000,但是个税和增值税和城建税,都是我们公司承担的,那这三项都不能税前扣除是吗?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那老师能提供下税法依据给我吗?
其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金”税前扣除规定方法的改变,由正面列举法改为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法,并没有改变税金扣除的实质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注解: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作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款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款,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 其二,企业代付税款,不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本条理解的关键是“实际发生”。代付税款不能认为是实际发生了工资,因为企业确实没有支付给员工。如果实际支付给了员工,那么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具有其特殊性,就像有的费用扣除必须持有法定凭证一样。 其三,不适用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有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有明确的计算公式认为,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存在“合理”性。而笔者认为,上面所述计算公式,是将代付税款视同所得推导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的方法应用,不是税前扣除合理性的足够依据。因为,假如不把不含税收入推导为含税收入,来计算每个纳税人的正确所得,那么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错误的、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其四,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实际操作来看,多年来,此项支出一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所得的。目前,实际操作的会计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虽然不合规,一直有这样的做法),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另一种作为“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的理由,显然第二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代付税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不经常发生的行为,符合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支出属性。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表中的调增调减表的规定,这项支出应作调增项目,增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看下
老师,这好像不是明确的税法条文的规定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说的都很笼统,他没有解说,可以看一下这个。
哦哦哦,好的,谢谢老师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