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是分期收款
第二个问题,融资租赁出租人合同变更,未做为一项单独租赁,重新核算租赁收款额的分录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新值-原值) 贷:租赁收入(新值-原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这个分录对吗?如果出现租赁收款额减少,是不是按照这个分录反过来处理?
不悔老师麻烦回答下, 经营租赁,比如5年期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按照5年的期限去算,使用权资产也是五年内摊销(假设使用寿命高于5年),那个固定资产出租人那边折旧,计入出租人的营业成本 融资租赁,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期限25年去算(假设实际使用寿命是30年),使用权资产也是25年内摊销,那个固定资产出租人那边已经取消确认,后期不产生折旧费,出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25年去算,后期的营业收入仅来自于未确认融资收益。 对吗?
对于出租人来说,未担保余值减少,为什么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少呢,按道理不是租赁投资总额不变,未担保余值减少,则租赁收款额不就增加吗,如何判断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少呢
老师,新租赁准则,出租方融资租赁,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逐期确认收入如何理解呢?不是收到租赁收款额额吗?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这个作为收入?
老师,租赁准则,出租方按照融资租赁处理的情况下,为什么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收入,而不是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确认收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