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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老师这句话怎么理解?又销售了,为何不能税前扣除折旧?

2023-10-11 16: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0-11 16:32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因为使用时间太短,不能做为固定资产,所以需不能税前扣除折旧。但是你们企业对外销售,不能扣除折旧,其成本还是能在销售中扣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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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因为使用时间太短,不能做为固定资产,所以需不能税前扣除折旧。但是你们企业对外销售,不能扣除折旧,其成本还是能在销售中扣减的
2023-10-11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这表明,固定资产的折旧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二、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限制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机器设备没有投入使用,那么其折旧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025-12-04
学员你好。答案选择ACD
2022-12-08
同学你好 解答: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这句话说明,虽然是自己开发的无形资产,但是已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已经“费用化”处理,其计税基础为0,并没有单独确认无形资产。 常见的例子,就是企业的研发技术和自行培育的品牌(商标)。特别是典型的企业的品牌(商标),在商标注册和商品、品牌的应用中花费的各种费用,尤其商品、品牌的价值跟企业日常巨额广告宣传是分不开的,比如国内或全世界知名的品牌、商标都是经常花费巨资进行广告宣传的,但是这些广告宣传费,都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亦是如此,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商标、品牌等也不会确认为“无形资产”。 无论是会计核算或税务处理都是“费用化”处理的,但是却可以实实在在的形成“无形资产”,所以会形成账外的“无形资产”。
2022-06-28
同学你好 问题不完整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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