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都有哪些选项的,你这个应该是应税服务

老师,出口技术服务是需要做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吗? 做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时跨境应税行为名称选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提交后税局说要提供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才可以审批通过,但是我们有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提交了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就代表我们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只能享受免税吗?
资料四:2×21年度,甲公司因销售B产品共收取合同价款490万元及增值税总额63.7万元(假定税法规定按照全部合同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款项已存入银行。在销售B产品时,甲公司向客户承诺,在销售B产品2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B产品故障,甲公司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2年期维修服务可以单独作价出售,与本年度所售B产品相应的2年期维修服务售价为50万元,预计维修服务成本为30万元。甲公司不附加产品免费维修服务情况下出售B产品的售价为450万元。上述已售B产品的成本为360万元。至2×21年12月31日,尚未有客户向甲公司提出免费维修服务的要求。 假定税法要求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9[50/(450+50)×490] 贷:合同负债 49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25(49×25%) 老师这道题目看不懂答案
2、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药品行业电子专用机器设备,同时还负责已售产品的装卸搬运和安装调试,以及为客户提供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假设2020年公司预计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的价格为1500万元、装卸搬运价格为100万元、陆路运输价格为200万元、咨询服务价格为20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共160万元。该公司在进行销售时,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将机器设备的价格、装卸搬运价格、陆路运输价格、咨询服务价格合并计算。方案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分别核算机器设备的价格、装卸搬运价格、陆路运输价格和咨询服务价格。请分别计算两种方案应纳税额?
我们公司是做游戏的,在AppStore上架选择除大陆以外全部地区销售并获得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是跨境服务免税的,在做企业申报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时,遇到难处。 AppStore平台可供下载的协议没有加盖Apple.Inc的公章,此外还要求提供一个Apple.Inc在境外的证明。 有处理过相似业务的吗,帮忙解决一下,万分感谢。
公司是为国外客户提供产品设计服务和亚马逊店铺维护经营服务的 在做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 应税行为要选择哪个?
老师:公司账上有负库存了,老板之前进货没要票,这种怎么处理税务上才合规?暂估然后所得税调增吗?谢谢老师
老师:接手了一个公司的账,发现好几个商品账上有库存实际没有库存,老板也同意花钱处理。请问一下这种我可以做视同销售交税处理库存吗?
老师,就是公司垫付给私人借款自己5000元,然后这个怎么做账啊,比如借款是老板私人借的,但是利息是公司暂时代付的,
老师好 现在劳务派遣增值税率是6还属于简易计税吗
老师25年全年的账都做完了,有一张成本发票在26年2月份到的,这张发票订不到账里了,填到年利润表里吗
老板,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可以开给个人发票
烟花爆竹怎么开发票,税收编码是多少
请问公司买的车,已经抵扣完了,老板把车从二手市场卖了,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吗
老师您好,现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报表,2025年12月止科目余额表上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金额为19756.5,这个工资是2025年12月工资还没有发,但在2026年2月已经发放完了,那现在要填报2025年度职工薪酬支出表,账载金额是按2025年累计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填吗?实际发生额按哪个金额填?是按2025年累计应付职工薪酬借方金额填写吗?
每年的折旧金额4000元 不应该是现金流出量吗,为啥是+4000呢
这些 还有一部分没有截图
你看下你找设计服务或者管理服务
没有的你就选择其他服务。
没有设计和管理
那你就选择其他的。
老师我想咨询确认一个问题 公司是做亚马逊的 货物以B2B的形式出口到香港公司 再由香港公司售卖 然后公司的规划是 国内公司给香港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就是国内公司为香港公司亚马逊店铺提供产品设计和经营店铺 这种外包服务也属于免税的吗
可以的,可以免增值税
老师有遇到过或者您做过这种备案吗 有具体知道怎么选择的吗
我们是技术服务里面就有
老师我想咨询确认一个问题 公司是做亚马逊的 货物以B2B的形式出口到香港公司 再由香港公司售卖 然后公司的规划是 国内公司给香港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就是国内公司为香港公司亚马逊店铺提供产品设计和经营店铺 这种外包服务也属于免税的吗 老师您说这个免税 有相关条文可以查得到吗
是啊 香港就是境外的
我说的是免税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务局的哪里查 文件名是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