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这个法条的。您有什么疑问。
涂佳向胡泉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1月4日,并约定,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每天加收20%的违约金,原利息照常计算。涂佳的姐夫王成钢在担保人处签名按手印,并手写“此担保自借款期限过期则作废。”借款到期后,涂佳无力归还,胡泉于次月25日起诉,要求保证人王成钢承担还款责任,王成钢于以拒绝,并表明理由:借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的担保期限就是借款期限,现在期限己过,他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2.若担保到期后,涂佳打算延期一年还款,胡泉也同意,并打电话要求王成钢继续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成钢当即表示同意。事后涂佳无法偿还借款,王成钢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王成钢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老师:这个第三人提供保证的,是不是可以理解就是三种情况下,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1.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2.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一起签名的 3.双方约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的。
关于一般保证合同承担保证份额的问题。 假如一般保证合同,3位保证人甲乙丙共同保证,但没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也已经破产没有钱了。 那么问题①是不是默认3个保证人各承担3分之1保证责任? 问题②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向其中一位保证人甲请求其承担全部100%份额的保证责任? 问题③保证人甲承担完100%的保证责任之后,那么多承担的三分之二保证责任找谁追偿?是可以找乙丙各追偿3分之1,还是找债务人追偿100%的全部保证责任(可债务人已经破产没钱了),还是找乙丙当中的一人去追偿3分之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老师,这句话,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什么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谢谢老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共有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B.按份共有人一律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D.按份共有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无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均属于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 B,D 【知识点】共有 问题:E选项,为啥没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协议可以约定份额吗?那就不是共同共有了?
老师,我们公司采购货物,付的运费转给了员工,员工又把钱转转给物流公司司机,这个怎么做账?先做预支费用?拿发票来报销?还是怎样做账比较好一点?
1.甲公司不属于投资性主体,其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持有丙公司40%的股权;乙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持有丙公司30%的股权,持有丁公司70%的股权,持有成公司55%的股权,其中戊公司为乙公司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假定持股比例超过50%即满足控制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有()。 A.戊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老师你好,我们用A公司租了一栋楼,分别租给了餐厅、咖啡厅、旅拍服务、酒吧服务,分成了4家主体去经营。我们是开租赁服务费是吗?有没有其他的开票方式可以合理合规避免租赁的高稅点?
老师我们老板在公司没有开支,到出差的补助需要怎样做账
老师,如何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老师,运输企业2019年7月取得别克汽车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500 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费用了
老师劳务费不管有没有发票都要申报是吗?没有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税前扣除?还是说800以下可以不用发票也不用申报?
假设设备买了10万,卖了5万,折旧1万,是不是处理损益就是营业外加收入10-5-1=4万,4万放营业外收入?假设税金0元,方便计算。
老师,现在更正2022年-2024年申报表,需要每个季度都改吗?税务局说只改每年的第四季度就可以,这样操作的话,企业所得税怎么改? 图片里是改的22年第四季度报表后需要交的税,但是这个交的税里涵盖了前期填错时已经交的税,怎么把已经交过税款的抵扣掉? 改之前只交了专票的税款5320.6元及附加税319.23,共5639.83元,当时普票147077.23元填在了免税一列,现在需要补交22年全年普票金额1743190.5
老师,我们是甲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商组织会议,我们邀请客户参加会议,会议销售课程,达成成交了,我们公司收款,然后甲公司负责交付,我们付甲公司交付款。 现在,甲公司的会务费及老师提成,需要我们分摊,但是他们是用私户收款的,也要求我们用私户付。我们没有私户,也不想找私户,怎么给甲公司解释比较好?
共同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里面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是什么比例?
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 我的理解: 担保人约定相互追偿,但事先没有约定追偿比例的情况: 比如债权人 找A担保人追偿其中一部分债务,担保人就还了。 因为他们各担保人之间没有事先约定好偿还比例,而是债权人找担保人A追偿,担保人自己还了,所以事后担保人再来 约定比例相互追偿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