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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一税收政策,如果选择使用销售收入比例这个计算方法是不是这样子的? 比如销售软件的收入是100,其他设备200,按照收入占比计算,不可划分的进项税额是30, 那分配得到软件对应进项税额就是100/(100+200)*30=10

2023-11-28 16:1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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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6:15

您好:是的,您的计算是正确的。在软件产品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中,对于无法区分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这样分配软件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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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的,您的计算是正确的。在软件产品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中,对于无法区分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这样分配软件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额的。
2023-11-28
根据第二条所述,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进行分摊的,也就是说,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算入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中。 因此,在计算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应该是除了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以外的其他进项税额。 总之,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能算入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中,而应该单独列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3-11-16
你好,同学。应纳税额=400×17%-50=68-50=18(万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400-160)×17%-2-(50-2)×(400-160)÷400=40.8-2-28.8=10(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10-(400-160)×3%=10-7.2=2.8(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18-2.8=15.2(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18-2.8=15.2(万元)。
2020-10-15
就是你正常交税的这部分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你享受退税这部分进项是不可抵扣的。 那么如果你取得的谋些进项你没办法 准确 区分就存在 这种情况 。就需要你确定一个合理分摊 方法进行分摊 处理。 如果不存在,就不填写。
2020-03-04
你好.计算如下,请参考 本月应交增值税额=400×13%-35=52-35=17万元)    嵌入式软件产品应纳税额=(400-160)×13%-2-(35-2)×(400-160)÷400=31.2-2-19.8=9.4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9.4-(400-160)×3%=9.4-7.2=2.2(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增值税=17-2.2=14.8(万元)。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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