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 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 (1%2B3%)×征收率3%。

老师,请问旅游行业,差额征收额,给客户买的保险发票可以计入成本吗
请问小规模旅游行业 开票是否可以开具 旅游服务大类* 会务费明细吗,开这个可以差额计税吗 旅游企业的餐费 住宿费等票据可以差额抵扣增值销项专票吗
各位老师问一下,小规模旅游行业开普票,未开差额征税发票,计算增值税可以差额计算吗
老师,请问,旅游行业采用差额计税方式,销售发票开具的税率是多少,小规模纳税人
请问老师旅游业是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的,成本发票入账怎么做
老师,通行费是普票也可以抵扣是吗
如果我是2025年取得初级会计证书,2025年度的继续教育需要做吗?
老师,当月购进的货,有的开发票了,有的没开发票,怎么结转成本呢?
老师,因为库存盘点出的差异,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般是耗损和挥发,再就是成品挤压,二次利用回锅成半成品,有没有税务风险
去银行办理一般户背调的时候怎么回答?
酒店购买矿泉水 放在客房有免费的 也有收钱的 不太好区分 这个矿泉水应该放在主营成本还是费用
个人去税局代开车辆租赁发票。是要先交了税,发票才开得出来吗?就是现场支付个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那些税。
老师,只有税额,怎么算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
你好!老师,电商平台服务费怎么入帐
我是老板助理 替老板报销招待费等,公司账户钱转给我了,我再转给老板 长期这样有什么风险? 对于我的话
老师有相关政策吗
你好同学,政策比较散,给你找个几个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 1 号公告)的规 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 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 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 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 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 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 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 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 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 号公告第一条 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 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 4 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 号公告第二条 规定的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 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 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 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 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 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 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 5 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 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 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 附件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活 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见附件 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 1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 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14 号)第八条 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3 号)第一条及附 件《适用 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 2023 年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 6 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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