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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问题:需要专项报告吗 ,取消了?

2023-12-26 09:4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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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09: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中,《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在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这一事项被取消,不再需要提供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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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中,《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在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这一事项被取消,不再需要提供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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