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是的,如果没有政策的话,不允许抵扣了。
计算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1750.49 可加计抵减数位3737.88 公司还有以简易计税的税种共计未交增值税为11277.65 增值税缴税时扣款金额为11277.65元,请问计提税金的分录如何做 难道下个月其他收益要做负数吗? 另外进项税额已经申报的下个月是不是就不能用了呢?
老师这个最后那句话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自己的会计年度还是说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比如,我是2020年3月1号设立的纳税人,一直到6月1号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以从3月1号就适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当年内不再调整,是不是就说一直到2020年的12月31号不再调整,还是说一直到次年2月28号不再调整?
老师你好,麻烦问下这话的意思是不是说假如我有进项税额80万,40万与销项抵扣,这40万就不能加计抵减,剩余的40万是可以加计抵减的,可以加计抵减的40万还得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我这个理解对吗?
请问老师,图片,加计抵减截止2023.12.31日,1.也就是说从2024.1起就不能再做加计抵减是吧?2.2023.12.12.31剩余的加计抵减的金额还能使用吗?
老师,我想请问一下,去年1-10月份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未计提,税务通知更改今年6月份的增值税报表,因为税费已交,导致产生了代退税的金额,但是我不想申请退税,是否能再后面月份用抵欠的方式来处理,还是必须要申请退税呢,有没有什么风险
原来剩余的也不能用的政策是哪个政策,可否截图。
没抵减完的余额,今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加计抵减吗? 留言内容:之前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优惠政策,2022年底还有余额没有抵减完,2023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复时间:2023-02-23 09:4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