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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图片,加计抵减截止2023.12.31日,1.也就是说从2024.1起就不能再做加计抵减是吧?2.2023.12.12.31剩余的加计抵减的金额还能使用吗?

请问老师,图片,加计抵减截止2023.12.31日,1.也就是说从2024.1起就不能再做加计抵减是吧?2.2023.12.12.31剩余的加计抵减的金额还能使用吗?
2024-01-19 08: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4-01-19 08:32

对的,是的,如果没有政策的话,不允许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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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669 追问 2024-01-19 08:42

原来剩余的也不能用的政策是哪个政策,可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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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4-01-19 08:51

没抵减完的余额,今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加计抵减吗?   留言内容:之前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优惠政策,2022年底还有余额没有抵减完,2023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答复时间:2023-02-23 09:4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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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是的,如果没有政策的话,不允许抵扣了。
2024-01-19
意思是,不可以加计抵减的40万,还得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你直接按40计算加计扣除就是
2023-02-16
你好,现金流就只记录现金收支的部分,对应科目不是现金科目的不用计算在内。自动带出来不属于现金流的部分可以删行。
2021-05-28
你好,研发费用费用化可以加计扣除的,资本化是要转入无形资产成本,不能加计扣除,账务上直接区分了
2021-03-31
您好,是到当年的12月31日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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