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及其性质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股权转让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然而,优先购买权确实并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它更多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相较于非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撤销转让行为的法律依据 虽然优先购买权本身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但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他们仍有权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主张撤销转让行为是一种可能的法律途径。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具体来说,当股东能够证明股权转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他们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行为: 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导致其他股东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进行股权转让。 三、撤销转让行为的具体操作 如果股东决定主张撤销转让行为,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提起民事诉讼: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2.寻求仲裁: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股东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股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如果股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并且转让行为已经完成(即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那么撤销转让行为可能会变得更为复杂。此时,股东需要权衡撤销转让行为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以及自身权益的维护。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要求赔偿损失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虽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但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他们仍有权主张撤销转让行为。在具体操作中,股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出资150万元,乙以房屋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实际缴付出资200万元,丁以货币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乙在公司成立后即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成立第二年,由于丁迟迟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一直勤恳在公司工作。甲乙丙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关于丁的出资方式与期限,自协议生效日起,公司每个月向丁发放税后筹劳10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到账后再将该酬劳的一半转至公司旅行出资义务,共分十期履行。丁收到劳务后未向公司交付,而是私下戊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戊对此知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甲乙丙丁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30万元担责任。乙的房屋出租时市场评估价值仅为50万元。同时丁戊的股权转让协议败露。对于此股权转让协议,甲知道协议的当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乙申请撤销,丙主张协议无效。1,债权人乙可以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哪些股东来承担多少钱的责任?2,甲乙丙的主张谁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乙可以主张何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理由是什么?
问题:转让股东侵害优先购买权了,为什么还能主张撤销转让行为,优先购买权不是债权吗?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呀。如果此时股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那么股东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撤销转让行为啊? 答:虽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但受到侵害的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仍可以主张撤销转让行为。在股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那这个适当的法律途径是否包括撤销转让股权行为呢,我理解的是不包括,可是讲义中好像包括
您好,老师,请问有个员工工资,1月份的工资一部分当月发放,一部分2月份发放,请问申报个税可以分开申报吗?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核算银行年化利率,利息除本金,,,这个利息需要换算不含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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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在隔壁跨地级市做了一个结构加固的服务,这个要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没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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