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当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且这种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 合同目的落空:租赁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够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因非承租人原因毁损灭失,承租人无法继续实现其合同目的,因此法律赋予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减轻其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公平原则: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因为承租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也没有过错,却要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出租人不一定有权解除? 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并非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造成,且出租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维护义务,那么出租人可能并不享有当然的解除合同权利。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保险或其他风险分担机制,出租人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这些机制来弥补损失,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有哪些?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第三人过错:如盗窃、抢劫、故意破坏等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政府行为:如政府征收、征用、拆迁等行政行为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 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且该意外事件并非由承租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
帮审得分谢:①有义务维修。根据规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租赁物的维修有出租人承担。②有权收回。根据规定,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③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出租人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发生损毁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费用。本案例中,甲医院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应由甲医院承担维修费用。④不作答放弃⑤无义务。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期间,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修理费用。⑥无权。根据规定,两台呼吸机印有“本呼吸机租自丁公司标识,未构成善意取得。⑦有权。融资租赁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物归属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归出租人所有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坏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灭失,责任是由买受人承担。出现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灭失,承运人承担责任。这样分开看,2是不是对1的补充?1中的责任还要细分一下有没有属于2所罗列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租赁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D.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负担维修费用 正确答案 : B,E 合同篇那些合同属于双方都有权行使解除权及单方行使解除权的麻烦老师归纳一下 第九章合同篇那些合同属于双方都有权行使解除权及单方行使解除权的麻烦老师归纳一下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现拟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除被告住所地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如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正确答案 : C 【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及其适用 答案解析 : 选项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c为什么错呢?答案就是这样说的啊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B.租赁期限内,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 C 【知识点】租赁合同 答案解析 : (1)选项A: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B:租赁期限内,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规定的维修义务。 问题:A为什么错,解析就是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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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不知道居住时间是小于90天还是小于180天的情况下,如何判断非居民个人来自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如何缴纳个税?是满90天后把之前境外支付部分的个税补交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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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交了增值税和附加税,7月底做账月底需要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吗?具体分录帮忙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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