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商业汇票的流转过程中,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示承兑并因此被拒绝承兑,出票人(甲)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背书人(丙)可以拒绝付款。 在商业汇票的操作中,甲作为出票人,一旦签发汇票即视为承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尽管丁未及时提示承兑导致被拒绝承兑,甲作为出票人仍应对外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丙作为背书人,其主要作用是转移汇票权利给丁,并不直接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意味着丙可以在丁未能及时提示承兑的情况下,拒绝再次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甲不能拒绝承兑,而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丙可以合法地拒绝再次付款,因为他已经通过合法的背书转移了汇票权利。汇票的持票人丁虽丧失对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能向甲主张权利。
老师,请问我收了客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给了我的供应商,供应商没有在到期后的10内提示付款,是在超过10天以后发起的提示付款,被出票方拒绝了,供应商向我们发起追索,追索不了,提示只能追索出票人,请问票据法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应该怎么操作
甲公司基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了一张十万元的银行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以后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注明不得转让咨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1.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时都是水,各自什么身份2.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涉及到了哪些票据行为分析,票据行为在案例中是如何体现出来?3.丁公司再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请问丁公司是否拥有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可以行使什么票据权利?可以向谁行使?
2021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欲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利。回答下列小题。1、谁是该汇票的被保证人?2、乙公司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3、戊公司向乙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日期是?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为什么丧失了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1.未按期承兑,不是丧失付款请求权吗,怎么丧失的追索权 这里主要讲的是对于前后的追索权问题,如果后手没有按照期限提示承兑的话那么对于前手的追索权丧失,但是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还在~ 问题:还是没讲明为什么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未按期提示付款,为什么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是自己的错过,所以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债权债务仍然是存在没有消灭的,所以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 问题:题干是未按期提示付款,回答又说“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这是不是有问题
老师 我不知道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数据在哪里找 一般纳税人 跟小规模都不知道 能教教我吗
老师,请问转让使用过的设备取得的收入和盘盈取得的收入属于啥收入啊
老师,请问要怎么查看公司应缴纳多少社保,个人应缴纳多少社保呢
老师,我明天去一家公司上班,我是小白,要怎么了解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呢?
老师,公司采购了一批材料,这包括了五种材料,但发票开的其中的一种材料,单位是“批”,这个发票应该不可以这样开吧
东西卖了,钱还没收回来,怎么做账
老师,问一下,公司内部银行卡转来转去,会计分录要怎么做?
老师:公司亏损几千万,然后我们公司是另外一个公司100%控股,现在控股公司要追究责任,公司欠租金,房东把办公室门锁了,会计凭证都在办公室不让拿走,会计工资也没有发,时隔一年了,现在房东找了律师,说办公室里面什么都没有了,我们公司的凭证没有了,现在说要追究会计责任,没有凭证了,那会计需要担责任吗?
行政单位公务员通讯补贴和公车补贴会计分录分别 怎么做?
老师你好,请问发行股票,获得长投又是怎样的逻辑呢?贷方是股本,那是代表所有者权益增加,借方是长投,又是增加,两者都增加?@段天峰老师
老师,汇票的持票人丁虽丧失对前手(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能向甲主张权利。这句话啥意思啊?丧失除甲和丙外的背书人的追索权,意思是丁还是可以去找甲和丙追索吗?
你好!是的,正是如此。**丁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对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向甲和丙追索**。具体分析如下: - **关于追索权的定义和应用**: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相关责任方追索票据金额的权利。这种权利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在票据未获得支付时有途径要求补偿。 - **甲的责任**:尽管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承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甲)仍需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这意味着,即使丁丧失了对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他仍然可以要求甲支付汇票金额,因为甲作为无条件支付承诺的出票人,其责任是终极的。 - **丙的责任和角色**:丙作为背书人,通常在其背书后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责任转嫁给后手(即丁)。但若丙在背书时有特殊约定(如连带责任担保等),则丁可能仍能向丙追索。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指的是除了甲和丙之外的、在背书链条中位于丁之前的所有其他背书人。由于丁未能在期限内提示承兑,导致这些背书人不再对丁负有支付责任。 综上,尽管丁丧失了对部分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他依然保有向甲和可能的丙追索的权利。这反映了票据法在保护持票人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